今年元旦(112年1月1日)民法第12條修法生效後,只要滿18歲就已成年,民法也同步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改為18歲。過去的學子,多半是在大學唸書的過程中成年,現在則是約莫高中畢業前後就成年了,年輕學子將更早踏入成年人的世界。
相對來說,菸害防制法第16條原本規定未滿18歲的人禁止吸菸,但在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後,禁止吸菸的年齡進一步提升到未滿20歲的人禁止吸菸。
顯然,是否成年的年齡,與可否吸菸的年齡限制,一降一升,兩相對照之下,感覺頗為突兀。或許有人會質疑:「怎麼成年的年紀放寬下修了,卻又拉升禁止吸菸的年齡限制呢?難道成年人沒有權利/能力決定自己要不要吸菸嗎?」
其實,菸害防制法第16條修正草案的說明,就有提到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一百零六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示,超過百分之八十二之吸菸者在二十歲前即開始吸菸,有百分之五十四點八之吸菸者會在十八歲後開始有吸菸習慣。十八歲至二十歲吸菸率(百分之五點一)為十五歲至十七歲吸菸率(百分之一點五)之三倍以上。顯示十八歲至二十歲期間,是成為規律吸菸者之關鍵時期,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二十歲,可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
另依美國研究顯示,禁菸年齡延後,成癮的機率變小,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可降低成人吸菸率,其效果等同提高百分之四十之菸稅或每包菸調漲新臺幣三十元。
復參考各國禁止吸菸年齡之立法例,美國已於二○一九年十二月立法通過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滿二十一歲(新加坡於二一七年立法通過從十八歲分三年逐步調高到二十一歲(二○二〇年為二十歲,二〇二一年為二十一歲);泰國於二〇一七年三月立法通過從十八歲提高至二十歲;日本於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通過「民法修正案」,成人年齡從二十歲調整為十八歲,於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施行。但同時將『未成年者喫煙禁止法』之『未成年不得吸菸』修正為『未滿二十歲不得吸菸』,法律名稱修正為『未滿二十歲者禁止吸菸法』,將成年年齡與吸菸年齡脫鉤,維持禁菸年齡不變。
故為保護未滿二十歲之人身心健康,爰將第一項禁止吸菸年齡提高並將現行第二項整併於第一項規範。
三、現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所以,原本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被修正為現在的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不過,其中第二項的文字從「應禁止未滿○○歲者吸菸」修正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顯然是錯誤的。舊法是直接規範未滿一定歲數之人,修法後改以「未成年人」取代。然民法對於成年的定義已因修法產生變化,如果依照修法沿革及文義異動來解釋,似乎父母只要禁止「未成年」子女吸菸(禁止未滿18歲的子女吸菸),難道「滿18歲到未滿20歲的子女」就不用禁止?顯然,這樣的解釋肯定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也就是說,當初草案修正固然想讓用語更為精簡,卻沒料到後來民法關於成年的規定亦有變革。
法律就是人設的規範,當人們質變了,法律亦將隨之轉變。如果自己有幸苟活到逾耳順之年,屆時大概會對於諸多新的法律規定、社會價值觀,感到非常不能適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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