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在即,最近著手打包整理物品,寄回老家。其中,包括老爸生前遺留下的一些任職資料、筆記本、資料夾與隨身碟等雜物,買了郵局便利箱裝箱,去郵局交寄時,卻因內裝物品填寫:「A4紙資料」,遭到郵局表示無法以包裹寄送、表示要依照內容物種類拆分處理等語,衍生了處理上的麻煩。
好吧,來研究一下郵局包裹到底可寄送什麼物品?
中華郵政網頁的《信函、印刷物與其他有關郵件適用對照表 》記載:
「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郵政法第4條第2款)
步驟1.是否為文件(非物品且為紙張印製或經書寫而成者,皆屬文件)。
步驟2.排除明信片、郵簡、印刷物(僅4種)、盲人文件。
步驟3.文件書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或書有收件地址者,皆為信函。
型錄:指文件內容50%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的圖書冊籍,具有一般通常之書籍外觀(如上下封皮使用較硬紙材)、刊印作者、出版日期等。
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印刷物亦得作小包交寄。
包裹:可遞送之物品,除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之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本公司公告者外,得作包裹交寄。印刷物亦得作包裹交寄。」
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印刷物亦得作小包交寄。
包裹:可遞送之物品,除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之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本公司公告者外,得作包裹交寄。印刷物亦得作包裹交寄。」
由此觀之,郵局的思維大概是:
「物品」
→要寄包裹或小包。
→要寄包裹或小包。
「文件」(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要寄信函。
→要寄信函。
紙張印製或經書寫而成的非物品,屬於文件,會被郵局要求以信函處理。
由於印刷物(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可寄包裹。所以,寄送的如果是書、雜誌,就合乎規定。另外,衣物也是常見的非文件、且安全無虞的物品。
大家寄送物品時,要留意填載內容,才能省事。
另外,關於中華郵政網頁也有提到《禁寄物品(含各國)及危險物品》:
「◎郵政禁寄物品:(詳郵件處理規則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郵政禁寄物品:(詳郵件處理規則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包裹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包裹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但經政府特許發行或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包裹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包裹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但經政府特許發行或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第三十八條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第三十九條
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
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
第四十條
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郵局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第四十一條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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