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事務所,準備要騎機車去買午餐,發現機車上頭被棄置了一個空的飲料鋁罐。
走近、拾起、轉身回事務所、丟棄於垃圾桶、再次出門騎乘機車,前後花費時間應該小於20秒。
戴安全帽的時候,忍不住搖頭笑了,回想起剛執業受僱的自己,也曾因為機車上遭棄置的飲料罐或其他小型垃圾,特地使用事務所安設於騎樓的監視器,盯著快轉的回放錄影畫面只為了找出兇手,由於不常操作,那時候大概花了20、30分鐘吧。
人的生命有限,本應將時間花在值得的人事物上頭。更遑論律師本質上就是拿時間提供服務換取收入,對於時間價值的敏感度,應該要更高,更加珍惜。
不要為了垃圾,浪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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