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Lawsnote將近四年的付費使用者,近日無意間獲悉Lawsnote的優惠方案做了調整,過去團購優惠分為四種:
八折(3至5人)、
七折(6至8人)、
六二折(9至11人)、
五七折(12人以上)。
所以常能看到臉書或批踢踢有人呼朋引伴,就是為了湊足12人開團,如此年費經折扣後為4560元(計算式:8000╳0.57=4560)。
不過,近期聽聞團購方案已經調整,上網頁一瞧,如今只剩下3人以上參團的優惠價為5883元,相當於「七三折」,有同道笑稱:「養肥了要宰羊了」。
對於調整價格,其實並不令人感到意外,畢竟這是個通膨當道的年代,但是,若將最優惠方案做比較,前後調整幅度達29%的差異,
(計算式:[5883-4560]/4560×100%=29.01%)
對於過去湊足12人開團的使用者來說,年費異動幅度約莫三成。
三成的優惠異動幅度,竟然沒有任何通知或公告的訊息,告知已付費的使用者(哪怕是因應通膨或人力成本增長等形式上的客套話也好),實在令筆者感到非常失望。
無聲無息地調整優惠方案,給人的感覺就是仗著使用習慣有恃無恐(想想你們做的標籤、標色的段落都在這兒,使用者,你們逃得出如來的手掌心嗎?),也難怪會有道長解釋為吃定使用者了、養肥要開宰了。
能夠理解不作預告的原因(否則就會有一大票的人乾脆先續個三、四年再說,沒有企業會這樣削減自己將來的獲利空間),但是都已經調整了,卻沒有寄封信告知付費的使用者,不禁感到自己似乎比便當店的客人還不如(便當店價格調漲不可能不貼公告)。
此外,既然在沒有特別事由之下進行優惠價格調整,同樣的事情也可能在未來某個時點重複發生,直到恢復原價8000元,甚至再上調都有可能。
Lawsnote的各種功能真的使消費者習慣而固著、上癮而無法自拔,勢必乖乖掏錢買單嗎?
本文就是要針對Lawsnote的種種特色,進行反思,嘗試從不同角度,推翻付費使用者繼續使用Lawsnote的必要性。
約莫一年前筆者曾發過一篇文章介紹Lawsnote的特色(文章連結),包括:
[1]使用搜尋介面簡潔
[2]搜尋結果較廣
[3]關鍵字預覽
[4]頁數隨意跳
[5]搜尋留下足跡
[6]標籤與標色
[7]相關條文
[8]排序方式
[9]瀏覽法院見解
[10]律師專頁
以下就逐一針對這些特色,進行反思,本文將嘗試找出替代方案、嘗試說服使用者擺脫既存的使用習慣。
[1]使用搜尋介面簡潔
Lawsnote起初就是仿效Google一行搜尋為最大特色,此創舉深深影響了其他法學資料庫,如今,免費供大眾使用的司法院檢索系統其實也能使用一行搜尋,這部分的差異性已經大大減少。
Lawsnote雖然另有「主文搜尋」、「特定身分搜尋」,但說老實話,這類搜尋的功能雖有錦上添花的效果,但並不是不可或缺的(畢竟判決有價值的判斷與論述不會存在主文之中)。更遑論,司法院檢索系統現在也能夠進行主文搜尋了。
小結→拋開形象迷思,司法院檢索系統其實也足敷使用。
[2]搜尋結果較廣
筆者曾經實際比較,如果使用「第○條第○項第○款」搜尋,Lawsnote將得到更廣泛的結果,其他的法學資料庫的搜尋結果則是慘不忍睹。不過,這樣搜尋的必要性高嗎?不能使用單純的條號搭配關鍵字取代嗎?搜尋結果較廣,也只是找到較多直接使用該條項款法規的判決,未必是切合適用的實務見解,重點還是在於多組關鍵字相互搭配。
小結→搜尋條號搭配關鍵字,也能達到篩選相關判決的效果。
[3]關鍵字預覽
Lawsnote關鍵字預覽字數雖有優勢,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在這部分,大概要採取點擊進入判決全文的方式來瀏覽。Lawsnote的搜尋關鍵字在判決中會標紅字顯示,司法院檢索系統則會將搜尋關鍵字標黃底紅字,特別顯眼,由此觀之,直接拉卷軸瀏覽顯眼的顏色標記並不困難,尤其在找尋到適合的判決論述時,就可直接引用。
或者,也可考慮使用「再檢索」的功能,透過不同關鍵字形成的不同預覽結果,來逐步縮小檢索結果,同時判斷這些判決是否為自己所需。
附帶一提,司法院檢索系統有個功能,可以設定裁判檔案的大小是「某K至某K之間」,筆者認為使用者可以勇敢地設定檔案大小必須達一定數量以上,過濾掉那些篇幅過短的裁判(此係基於過短篇幅的裁判內容,不存在具有價值的長篇論述之假設)。雖然筆者認為應該用判決字數篩漏會比較合理,但目前的檢索系統似乎都不太在意這部分,大家就湊合著用吧。
小結→預覽後還是要瀏覽判決,關鍵字夠顯眼更可直接找到重要段落。
[4]頁數隨意跳:
筆者過去觀察,Lawsnote搜尋結果會呈現1000頁以內的結果,使用者可在上方網址列的最後面添加「/頁數」就可任意跳換到特定頁數去(例如加上「/888」,就可跳到第888頁)。相對來說,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只會顯示前500筆資料(25頁,每頁列出20筆),超出500筆的在該次搜尋結果下,其實看不到。
其實,這部分差異還是能透過切分裁判期間來夠克服,亦即,使用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時,要點選「更多條件查詢」,並且設定裁判期間(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短期間顯然是一個月,如此,搜尋結果的裁判數量就能壓在500筆以內,每筆都看得到,當然,切分之後使用者必須記得自己搜尋了哪段的裁判期間,才不會迷途,重複瀏覽到那些已經瀏覽過的裁判。
小結→透過切分裁判期間,就毋庸擔心檢索結果數量過大超過上限而無法瀏覽。
[5]搜尋留下足跡:
Lawsnote使用者點入判決閱覽後,日後再次搜尋到該判決的時候,預覽畫面下方就會註記上次瀏覽日期。這個功能搭配自訂關鍵字的話,可以讓使用者回想或判斷這則曾經瀏覽過判決的重要性。
說到這裡,筆者不禁想起在過去初期使用Lawsnote的時候,曾向客服建議增設垃圾筒功能(亦即,使用者可透過點選功能鍵,使該些判決不再出現於往後的檢索結果),客服很客氣的回應說筆者的建議很有趣,從結果觀之並未採納。後來筆者自己就編了一個標籤叫做「無參考價值」,後續看到篇幅過短無甚意義的裁判,筆者就會加上這個標籤。
不得不說,司法院檢索系統無法提供搜尋足跡,因為該系統並無對應的個人帳戶,自然也不可能針對使用者足跡去做紀錄(至於瀏覽器有無辦法自行設定協助記錄,筆者目前是沒看到有這類功能),大概就是同日瀏覽過的網址列,會微微變色,僅供短時間內作為區辨。
但是,搜尋足跡也可能只是心理上的曾經攻頂感受在作祟,實際上,看過的判決論述,絕大多數都會在日後漸漸淡忘,使用者再次看到檢索結果出現過曾經瀏覽的判決,那又如何?之前搜尋的重點與這次搜尋的重點相同嗎?如果不同,先前曾經搜尋過又有什麼意義呢?甚至,腦袋中壓根已經忘光沒有印象了,所謂的足跡,會不會只是英雄好漢想當年的自吹自擂罷了?
小結→搜尋足跡有幫助,可能是使用者自我感覺良好的想像,並無實質意義。
[6]標籤與標色:
可以設定標籤,這大概是Lawsnote最重要的功能。雖然筆者都拿來當作設定關鍵字使用(日後自己則可搜尋自己設定的關鍵字,找到過去標籤過的判決),至於標色,更有讓使用者在判決上揮灑色彩、標註重點的效果,這些功能,使用者能夠輕易棄別嗎?
說實話,筆者認為還是有替代方案的,例如,使用Blogger來摘記重要的判決,部落格邊框本身就可設定搜尋框,形同自己將重要判決摘錄,日後到自己的地盤上作搜尋,印象中,許多網站建置的專業人士可協助將Blogger遷移搬家,搞成自己的網站,如此來說,自行花費點心力摘錄有價值判決,一點一滴的積累,可形成自己的資料庫,同時也不被特定搜尋平台綁架(當然,過程就是必須持續付出時間心力)。
在Blogger上,摘錄的判決內容,你想字體變什麼色就變什麼色,底色愛換什麼色就換什麼色,甚至增加自己的評論或摘記,要插入圖片或超連結也都沒問題,日後也隨時能夠進入修改。
說實話,任何法學檢索資料的筆記功能,想要勝過Blogger應該是不太可能,因為功能就會搞得太複雜了,而且筆者覺得Blogger的存續年限照理來說應該會比臺灣的法學資料庫來得長久(笑)。
至於Lawsnote螢光筆標色功能,是蠻好用的,但經筆者觀察,早期自己作的標色,在數年後再次瀏覽到的時候,有些判決存有走山位移的情況(如果從付費使用的角度來看,這其實可算是一種商品服務瑕疵),說實在話,就算只平行位移四個字,原先的標記也就會走鐘而影響閱覽了,如果位移再嚴重一些,大概就是要整段清除,重新瀏覽,重新標記了,這些使用體驗,筆者過去並未多提,但卻是現實存在的情況。
究竟是資料庫重新下載判決導致過去的標記位移,還是其他技術面的因素,筆者不清楚,除非Lawsnote有朝一日向使用者保證螢光筆標色功能絕對不會位移,否則,所謂的標記,可能也只是浮光掠影的暫時性劃記罷了。
真的喜歡螢光筆畫記,其實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都可下載判決書的pdf檔案,下載後使用PDF-XChange進行編輯,也是可以畫好畫滿。如果想要在網頁上瀏覽時就塗塗畫畫(畢竟邊閱讀邊劃記有時有輔助理解的效果),則可考慮使用「Snipaste」軟體,但此軟體劃記的結果只能存成圖檔。(如果要劃記與檢索並存,可能還是要考慮自建網站或使用Blogger來摘錄判決內容)
小結→所謂標籤功能,仍有其他替代方式或方案,標色則存在可能位移的問題。
[7]相關條文:
這也是Lawsnote提供使用者很大便利之處,每則判決的右方欄位下方會條列相關法律條文,點開三角形就可看到現行法規,完全不會影響到左方頁面呈現的判決內容。法規下方還會提供法規條文之連結,點開之後再點「沿革」即可查看修法理由,非常方便。
如何替代這項功能而達到類似效果呢?筆者認為,使用者大概要開另外一個網頁視窗到立法院法律系統的法律沿革頁面,備置於一旁,一旦有法規查詢需求時,就用該法律沿革系統檢索,進入個別法律之後,一定要點「法條沿革」,出現的介面會將該法各條條號下的歷來沿革條文以及修法理由並列,這部分立法院的網頁其實整理得很好,方便瀏覽,方便對照,且引用時直接列印給法院,立法機關的官方網頁資料更得法院信賴。
小結→有查詢法規的需求時,使用者可透過網頁分頁開始立法院法律系統來替代。
[8]排序方式:
Lawsnote搜尋結果的排序方式為「關聯度」或「日期」,求精準就用「關聯度」排序,求最新近判決就用「日期」排序。相對來說,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的檢索結果,則可選擇「日期」(新到舊或舊到新)、「法院層級」(大到小或小到大)、裁判檔案的K數大小(大到小或小到大)。
其實,關聯度搜尋之下真的是比較有關連的嗎?筆者也不知道,因為搜尋結果本身就是仰賴關鍵字組合,關鍵字組合之下如果還篩出無關聯的判決,那也真的是太蠢了(笑)。但是Lawsnote的關聯度排序就真的關聯度比較高嗎?大家可以思索看看,究竟是自己的關鍵字能力不足,還是搜尋系統的搜尋能力高強。
在實務應用上,上級法院的判決見解絕對比下級法院有說服力,這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提供「法院層級」排序,其實更切近實際需求才對。反過來說,Lawsnote的日期排序只有新到舊,雖然可跳到最後一頁往前瀏覽就形同舊到新,但是在排序的靈活性上,似乎因為簡潔又少了些選擇。
最後就是過去法源慣用者的不習慣Lawsnote的一大原因:法源跟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都可以選擇特定法院來進行搜尋。在Lawsnote這邊,就必須打成關鍵字(例如:「最高法院 民事」)來過濾,會聽到法源慣用者批評:「沒想到要搜特定法院還必須自己打字,這設計真的很…」,說穿了,一切都是習慣性與否問題,所以,習慣使用Lawsnote的使用者,只要願意改變習慣,也就能拋棄使用習慣而不受拘束,成為自由人,不是嗎?
小結→排序方式及特定法院檢索,就實務需求來說,Lawsnote未必佔有優勢。
[9]瀏覽法院見解:
使用Lawsnote瀏覽判決內容,只要點選「瀏覽法院見解」,判決頁面就會往下自動跳到法院判決論述的段落,這也是為人稱道的功能。
上開功能如果要尋找替代方案,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使用「Ctrl+F」來搜尋「本院之(判斷)」、「經查」、「得心證(之理由)」,括號裡的字可省略不打,通常也能迅速找到法院論述的段落。
以上,是針對民事判決與行政訴訟判決而言,在刑事案件判決,Lawsnote的「瀏覽法院見解」功能並不顯著(通常會跳到「論罪科刑」的段落,但論罪科刑未必是使用者在意的段落,或者說,刑案有價值的論述未必會落在論罪科刑的段落中),所以,這項功能在檢索刑事判決時更不需要留戀。
小結→使用者可以使用「Ctrl+F」來搜尋關鍵字方式,跳到法院論述段落。
[10]律師專頁:
筆者過去認為律師法修法後已經容許透過律師平台服務來推展業務,Lawsnote或許有機會開發這塊業務,但是從律師專頁設立迄今沒有太大變化觀之,這部分並無任何實質值得使用者眷戀的因素。
尤其是律師專頁的郵件聯繫功能,必須點選後才會跳出浮動的發訊網頁,並無特定的連結,使用者無法採取轉發連結的方式,來使潛在客戶透過Lawsnote的傳訊功能聯繫自己(提供律師專頁的連結也是一種方式,但該頁面內容並未容許使用者作太多個人化的設置,版面的樣式也未必是使用者所喜,可想見一般律師根本不會想要分享自己的Lawsnote律師專頁)。
小結→律師專頁目前的功能,對於付費使用者來說並無值得眷戀的因素。
綜上所述,筆者身為Lawsnote的多年使用者(不敢自稱重度使用者,但使用了許多年是事實),從擺脫使用習慣的角度來替現有的付費使用者,尋找脫離Lawsnote的理由,如果你是Lawsnote的付費使用者,不知道以上的分析論述,有沒有稍稍打動你的想法呢?
很多時候,人就只是因為習慣,及懶得再次習慣,就耽溺於某項服務或商品上,久而久之未再檢視該服務或商品對於自己的價值(筆者不禁想起自己身為中華電信門號的老客戶,咳咳),此次,藉著優惠方案大幅調整,對於吃定付費使用者已建立使用習慣而毫不在意告知義務、通知的禮節,來點作點反思(透過使用習慣綁架使用者,這是事實,所有資訊服務都這樣做,但要注意禮節,好嗎?)。
最後,
大家喜歡用Lawsnote的人就繼續用,
大家喜歡用法源的人就繼續用,
大家喜歡用司法院檢索系統的人就繼續用。
只要能夠無拘無束,歡喜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