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過一些律師同道憶述自己受僱的經歷,因為待遇太差、環境太糟、人性太醜陋、尊重太難期待等等,索性自己跳出來開業,其等回想起過去所遭遇的種種,似乎依舊感到氣憤難平。
自營或受僱其實是個人選擇的問題。有的人喜歡當頭(老闆、主持律師),可能是個性上適合或者環境所迫,相對來說,也有人喜歡專注辦案及鑽研法律問題(員工、受僱律師),不用煩惱人情交際的應對進退,也不想擔心接不到案件喝西北風怎麼辦。所以,兩種角色其實沒有高下之分,各有優劣,純粹要看是否符合每一個人自己對於職涯發展的設想與追求。
閒聊受僱律師的待遇,最常被討論到的事,就是自接案抽成的問題。
簡單說,許多事務所會容許受僱律師以自己的名義接案,這個案件只會掛受僱律師的名字,委任關係之權利義務也僅存在於「當事人」與「受僱律師」之間。受僱律師處理該案件的過程,必然會耗費到上班時間,所以事務所會跟受僱律師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自接案酬金分成(檯面上仍由受僱律師將該案全數酬金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但檯面下受僱律師需依約定將部分酬金分給事務所),分成比例為何?其實沒有一定,但各種組合都有可能,多半由主持律師設定提出,受僱律師要嘛覺得不划算乾脆不收自接案(可將案件轉介給同梯賺轉介費,也是檯面下的收入),要嘛就是默默接受主持律師的設定,熬到羽翼漸豐後自行開業。
其實,抽成比例的設定,凸顯了事務所對於僱律師自行接案的態度。畢竟,處理自接案多少會影響到事務所本身的案件(無論是開庭時間的衝突或工作時間心力的分配),尤其自接案件就像是受僱律師「從己身所出」所養育的孩子,接觸當事人、洽談、開價、簽約、撰狀、開庭、辯論等等,都要自己一手包辦,說真的,在這種情況下,人要完全不偏心真的很難,也難怪有些事務所不願意受僱律師分心自行接案。
對於自接案件分成的約定,其實勞雇雙方(主持律師與受僱律師)都應該端正心態、正向思考。
主持律師應該著眼於受僱律師如果有接到自接案件,按照分成約定,形同每個月以更少的人力成本僱用一位員工處理案件(甚至可能受僱律師的自接案分成,直接與該受僱的月薪支出打平,形同雇主實際上沒花錢卻多了一位人力可用),只要能受僱律師能繼續分攤消化事務所案件且維持品質,容許接自接案其實形同替雇主降減人事支出,對於受僱律師自己來說也有加薪的效果,可謂雙贏。但是,若事務所生意興隆,光是所內案件已經消化不良,主持律師可能會禁止受僱律師收自接案件,或者一律轉介由事務所承辦(有些事務所會與受僱約定這部分的轉介分成及嗣後審級如繼續委任之分成)。
至於受僱律師,應該要著眼於接了一件自接案,按照分成約定自己能分到多少酬金,這部分酬金收入形同自己不用付出開業成本(租金、水、電、網路、電腦設備等開銷),就能在身為員工領月薪的情況之下另外增生收入來源。受僱律師不應用「整筆酬金被事務所老闆瓜分剝削了多少比例」的心態來看待自接案,否則只會顯得自己既想賺取全部的酬金,卻又不願承擔開業的成本,也不想遵守勞雇之間的信諾,淪為斤斤計較、格局甚小之輩。當然,如果真的業務能力奇佳,每個月的自接案件源源不絕,直接自行開業就好啦,還管他什麼自接案抽成比例呢?
除非是中大型的事務所,否則在福利有限之下,受僱對於多數的律師來說都只是個過渡期,終究要設法獨立執業,或者轉往其他領域發展(進入大企業當員工,謀取更好的福利與保障)。近年律師錄取人數不斷累積增加,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從事傳統訴訟案件的律師想要在市場上混得好,業務能力遠比法律專業能力還重要。既然受僱只是一個過程,自接案收入也只是一時的額外收入,受僱律師在忙碌之餘,時時反思自己究竟想要什麼樣的職涯發展?繼續受僱能讓自己得到什麼?獨立執業或轉行他就?自己偏好的案件類型是否足作為執業收入主要來源?自己的特色與優勢何在?自己還缺什麼?這些問題可能比計較自接案的分成比例來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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